庄武律师亲办案例
共同声明书
来源:庄武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6-08
浏览量:835

共 同 声 明 书

清远市清某区小市某电脑经营部于2013年3月*日在清远市清城区工商局依法注册登记,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,并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,经营地址在清远市某城*区清远某科技电器数码城*号。该经营部虽然工商登记负责人为龙某宇一人,但该经营部实际我们夫妻(丈夫:周某,身份证号码:43**2219******4578;妻子:龙某宇,身份证号码:43**2119******0187两人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,并由我们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,收益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特此声明!

共同声明人:

姓名:      身份证号码:

年   月   日

姓名:      身份证号码:

年   月   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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庄武律师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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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新城连江路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庄武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309*********47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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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广东-清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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