共 同 声 明 书
清远市清某区小市某电脑经营部于2013年3月*日在清远市清城区工商局依法注册登记,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,并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证,经营地址在清远市某城*区清远某科技电器数码城*号。该经营部虽然工商登记负责人为龙某宇一人,但该经营部实际是由我们夫妻(丈夫:周某,身份证号码:43**2219******4578;妻子:龙某宇,身份证号码:43**2119******0187)两人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,并由我们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,收益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特此声明!
共同声明人:
姓名: 身份证号码: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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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 月 日